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九条 (损坏赔偿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二十条 (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罚款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罚款滞纳金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和罚款滞纳金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
临时占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