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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批复[失效]

  未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的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持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从业登记:
  (一)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
  (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开具的体检证明;
  (三)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四)育龄妇女应当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五)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介绍用户,并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家庭服务员证》: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接受过家庭服务工作的职业培训;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第七条 《家庭服务员证》是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家庭服务员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家庭服务员证》实行一人一证,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家庭服务员证》的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家庭服务员必须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用户雇用家庭服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通过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雇用家庭服务员,不得在非法劳务市场招雇;
  (二)必须雇用持有《家庭服务员证》的人员;
  (三)必须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四)必须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或者《暂住证》、《婚育证》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用户与家庭服务员签订的家庭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家庭服务工作的具体项目;
  (二)合同期限;
  (三)服务纪律;
  (四)用户为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居住、生活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家庭服务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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