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
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5]40号)
市劳动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
(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15日市劳动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家庭服务员)和雇用家庭服务员的本市居民(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家庭服务工作,是指在居民家庭中从事料理家务、洗衣做饭、护理老人或者病人、照看婴幼儿等家务性劳动。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家庭服务工作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家庭服务员的登记、介绍工作,由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