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三)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等方式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七条 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合理幅度,根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确定。
  第八条 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授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测定工作,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牟利: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向受损害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