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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规定公布、调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是指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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