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监事会签阅。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报告的正本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在正式披露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
非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可在公司监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应依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变更为重大变更: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
(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变更;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变更;
(四)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的变更;
(五)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的变更;
(六)组织机构的撤并;
(七)分支机构、合营或合作企业的设立、撤并或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项重大变更应在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公告的,应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公司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或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公司有义务向执行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和财务报告、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出示公司监管机关调查通知书和本人的工作证。
调查通知书应载明调查人员姓名、调查事由、调查内容、调查期限、调查通知书签发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公司监管机关印章。
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由公司监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欺诈、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