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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中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监事会签阅。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报告的正本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盖章,在正式披露后7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
  非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可在公司监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应依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变更为重大变更: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
  (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变更;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变更;
  (四)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的变更;
  (五)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的变更;
  (六)组织机构的撤并;
  (七)分支机构、合营或合作企业的设立、撤并或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项重大变更应在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公告的,应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公司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或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公司有义务向执行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和财务报告、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出示公司监管机关调查通知书和本人的工作证。
  调查通知书应载明调查人员姓名、调查事由、调查内容、调查期限、调查通知书签发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公司监管机关印章。
  公司监管机关的调查,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由公司监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欺诈、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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