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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说明书是指发起设立的公司、没有个人股的非上市公司,参照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准则和方式制定但限于一定范围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用中文表述。公司发行B股或H股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并用英文表述。英文表述本与中文表述本具有同等效力。
  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说明书编制的准则是,公司的股份发行、股票上市以及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公开,以便投资者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管理状况、业务发展、未来前景和股东权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与评价。内容陈述必须真实、准确、清楚、全面,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或遗漏,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
  第九条 公司募集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二)公司监管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由企业改建设立的,应载明被改建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该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盈利状况。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份的,还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名单及其简历。
  第十条 公司编制并公布的上市公告书,除应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载明《管理条例》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编制并公布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或说明书。
  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以及对公司股东权益或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二款所列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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