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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宜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省证券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公司监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股份的发行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依法监督公司的活动,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四)审批或审核公司股票的场外交易或上市交易;
  (五)受理股东的投诉;
  (六)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监管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司股东、职工有权向公司监管机关举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开说明书、说明书、定期报告等。
  公开说明书,是指公司在募集股份、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它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重大事件公开说明书,重大交易公开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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