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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
  第七条 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
  第八条 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
  (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
  第十条 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
  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
  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
  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三条 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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