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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李子彬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
  第四条 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
  (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五条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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