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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失效]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属偷税行为后,应当在该案结案后10日内按本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 同一偷税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二人以上(含二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者统一签字领取奖金。
  第十条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一)追缴税款1万元以下,在1000元以内发给奖金;
  (二)追缴税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000元至3000元;
  (三)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
  (四)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
  (五)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
  (六)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金,但最高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付。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奖励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本人。如奖励的举报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分别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管领导确认后,即发给奖金。
  奖金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奖励举报人时,应严格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因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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