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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30日公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为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常委会领导人要亲自过问,及时指导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督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
  (五)催办、协调查处信访案件;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
  (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
  (八)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下列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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