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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失效]

  四、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四川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有关基金来源及管理办法可按照“来源于机电产品出口,用之于机电产品出口”的原则,参照国家的作法,由省经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省财办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机电产品出口退税要按规定做到及时、足额。对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
  六、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出口。对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其进口直接供加工复出口的原材料、元器件,继续实行保税办法,经海关审核,对确实加工复出口部分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对首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企业,资信不好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涉及敏感、高税、应证商品,转厂加工以及海关需要加强管理的特定商品,有走私、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企业,海关可根据情况对其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预先征收保证金(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退还)。
  七、对机电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增长、经济效益双挂钩、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为鼓励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按照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文件规定,在机电产品出口增加且有效益和能单项核算的前提下,可比非机电商品出口多增加一个工资浮动系数计提工资总额,保证企业工资总额适度增长,但应从严控制,不得随意增加工资浮动系数。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营出口比重。为鼓励其扩大自营出口,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把其出口创汇、收汇作为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之一,从中核定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完成任务核增效益工资总额,未完成任务相应核减。
  八、机电外贸、工资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供货出口生产企业在完成省下达的年出口创汇和年出口供货目标任务前提下,对年出口创汇贡献较大、出口实绩增长较多、出口效益显著的机电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由省政府或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按出口实绩排名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名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评比标准由省经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外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九、鼓励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其出口量较多的国家或地区建立销售服务网点或合资、独资兴办散件装配厂,认真做好机电产品出口售前、售后服务,树立我省良好的外贸信誉。省外经贸委、省经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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