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信用证抵押放款和出口押汇、贴现等银行融资业务,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对信用证金额较大的,有关银行要按项目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银行争取中长期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三)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短期周转外汇贷款(含专项外汇料件贷款),由地方和有关银行在国家核定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对确有出口合同且效益好的项目,按照借外汇、还外汇的原则,优先解决贷款需要,有关部门和银行要注意检查使用方向和效果。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实行先还贷后结汇的办法。
(四)为扩大成套和大型设备出口,国务院决定适当增加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在实际执行中,如确有好项目,指标不够,可专项报批,个案处理。我省有关银行要积极开展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业务,将机电产品的中长期出口信贷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并争取国家每年适当增加我省的出口信贷规模和资金。按国务院国发〔1993〕8号文件规定,对于我省的贸易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或6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出口项目或须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的出口项目,省外经贸委、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商有关银行报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并按权限由有关银行或转报其总行出具保函,相应增加贷款规模。对确能归还贷款的出口项目,有关银行因贷款能力不足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其总行向我境外中资企业或外国银行申请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并由他们要求还贷方提供担保,推动成套和大型设备出口。我省有关银行要按国家规定加快对该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对资信好的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付金保函。省保险公司要继续为机电产品出口和出口信贷提供保险。
二、考虑到部分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存在外销收益不如内销收益,部分机电外贸、工贸企业利润不多和外贸企业过去未缴纳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8号和财政部(94)财商字294号文件精神,作为照顾性过渡措施,对省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按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由省财政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30%返还给企业。从1995年开始执行,一定3年。各市、地、州对所属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含有外贸经营权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中实行独立核算的出口部)的所得税返还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返还给企业的款项80%作为生产发展资金,其余留作省级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的来源之一专户存储,以增强企业的出口发展后劲。
三、加速调整出口机电产品结构,增强机电产品出口创汇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要求,以及川府发〔1992〕117号文件和今年将制定下发的《四川省机电产品出口“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纲要)》的安排,把我省的技术改造投资、利用外资与增强机电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对出口已有一定基础且产品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各地政府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其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出口能力。其中,对较大的有发展前途的出口项目的技术改造,要千方百计纳入国家的行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除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安排我省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含技改外汇贷款)外,省、市(地、州)有关部门每年在安排地方技术改造贷款时也要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投入,把年出口供货500万美元以上和年出口供货300万美元、出口产值占全厂总产值30%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进行重点扶持。对在国际市场适销对路或有发展前景的产品,各地政府和省外经贸委、省计委、省经委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生产规模和能力,扩大出口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