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该文与国家有关现行政策不相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川府发〔1995〕118号)
近几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取得了较大进展。1994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创汇4.51亿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20%,连续4年居全省外贸出口大类商品的第一位。但是,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规模较小,基础较薄弱,与我省机电工业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实力还很不相称,必须进一步予以扶持和鼓励。为了发挥我省机电工业的优势,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8号,已翻印下发各地,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有利于机电产品出口的信贷政策,多渠道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资金。
(一)各级政府在信贷资金协调中,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自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贷款要按国家规定予以重点支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和已开具信用证的出口项目,有关银行对其出口增长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进口料件外汇贷款)要优先安排。对机电产品出口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效益较好的重点外贸、工贸企业和年自营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效益较好的重点机电产品自营出口生产、科研企业(含企业集团)所需的外贸流动资金,综合考虑出口订单、收汇、效益、资金周转4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与有关银行衔接后,纳入全省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创汇和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双向目标责任制,予以重点支持解决;对年生产供货出口300万美元以上、效益较好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所需的出口生产流动资金,综合考虑出口供货订单、出口交货值、效益、资金周转4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与有关银行衔接后,纳入全省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安排及使用效果双向目标责任制,予以扶持解决。上述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及双向目标责任制的方案,年初由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分别会同省外经贸委或省经委研究后,商省财办(资金办)和有关银行提出(今年我省上述重点企业未纳入双向目标责任制重点企业名单的,由有关部门会签后另行下达)。今后,每年核定一次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并综合考虑企业上述4项指标完成(上年出口实绩和本年度出口计划数)的增减幅度,相应增减外贸流动资金贷款。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速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