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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内部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的股份数;
  (三)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负责人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字样。
  第二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
  第三十条 经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设定为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的形式的,对内部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
  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的特定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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