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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宜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会议应当推举3-9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理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四)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第十八条 根据职工持股会会议的决议,职工持股会可设理事长一名,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长、理事机构应当接受其会员的监督。

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并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认股后,应组成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入股事宜。
  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购买: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内部职工股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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