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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四)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国资办确认;
  (五)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七)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四)股票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五)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及其职责;
  (六)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七)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对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二条 公司报送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股的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的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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