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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1994年11月18日 沪体改委[1994]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
公司法》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