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

  (4)浦东新区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内的项目,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5)在办理内资内销或内资自用的“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时,必须坚持先立项后批地的原则,未经市、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按计划批准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审批和出让手续。
  (6)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前已批准计划立项,在一九九四年底前未办理征用、划拨用地手续的,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视作新项目,按出让方式办理。
  第二十七条
  1.高尔夫球场、健身房、保龄球房、赛车场等用地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
  2.综合用地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3.综合用地中商业、旅游、娱乐等建筑面积合计达到或超过总面积50%的,其用地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综合用地中如果有若干幢建筑,其中一幢建筑内,其商业、旅游、娱乐等建筑面积合计,超过该幢建筑总面积50%,该幢建筑应单独划出,使用年限最高为四十年;
  4.居住用地中,居住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90%以上,其用地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居住面积占建筑总面积不足90%的,其用地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但对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其居住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85%以上的,允许其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使用者要求改变合同有关规定的,如用途改变、容积率增加(即建筑面积增加)等,均应经批准后补办出让合同,并按补办出让合同时的市场价补交出让金。违反本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1.土地资产评估包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入股、出租、抵押、企业兼并等的评估,也包括对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作为联营条件时的评估。
  2.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按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成立土地评估机构。
  3.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