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娱乐用地,包括游乐场所、夜总会、游戏机房、舞厅、卡拉OK、弹子房以及各类经营性俱乐部等;
(4)金融用地,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信用社等;
(5)服务业用地,包括餐饮、桑拿浴室、咨询、展览场馆、交易场所、经营性车库、停车场等;
(6)商品房屋用地,包括出售、出租的住宅、综合楼、办公楼、通用工业厂房等;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办的本条所列(1)-(6)类的用地。
(8)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投资者要求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地;
(9)外商投资的除上述第8款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10)其他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地。
2.出让金及出让有关手续的规定:
(1)内资举办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六类项目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缴付的出让金标准与外商投资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有关文件规定相同。
(2)凡是原允许内销的房屋转为外销房的补地价项目,政府收取出让金的部分均按评估的市场成交地价的50%收取。
3、出让手续:
(1)属市审批的项目用地、外资项目用地、开发外销商品房的项目用地以及
《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市属单位的内资项目,其土地出让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各区属单位的符合
《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内资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署。
(3)各县属单位的用地,凡符合
《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内资项目,在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由各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批准权限外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各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