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购买的商品房屋抵押申请登记的,抵押人应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当事人再填写《上海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按规定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同时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应审核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材料,准予登记发证的,核验申请抵押登记的文件,向抵押当事人出具“收件收据”,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4.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填写《上海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材料,登记机关核验申请登记的文件后,向抵押当事人出具“收件收据”。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抵押权人《房屋他项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他项权利的内容。
5.设定抵押的期权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登记,《上海市期房抵押证明》由登记机关注销。
九、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抵押变更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填写《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抵押变更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证明》,登记机关应在核验申请登记的文件后,向抵押当事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证明》。
十、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应按下列的程序办理:
申请抵押注销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填写《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证明》,其中,经抵押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抵押合同的,还应提交抵押解除合同;终止抵押合同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登记机关核验申请登记的文件后,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栏内加盖注销章,收缴《房屋他项权证》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证明》。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应在当天办妥。
十一、《房屋他项权证》、《上海市期房抵押证明》是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证明。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十二、看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的文件,登记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登记册,对抵押登记、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如抵押当事人情况、抵押物的状况、设定抵押的日期及登记文件等进行记载。登记册记载的内容可以公开查阅。
十三、在
《办法》施行前已设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补办登记或者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