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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
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1995年1月15日 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              

         
  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1994年8月22日以市长令第74号发布,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办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就该《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七条第二项中的“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是指经国家或本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二、《办法》七条第四项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区、县房管局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依法列入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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