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 沪工商登(95)第4号)
浦东新区工商局、规土局、各区(县)工商局、房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促进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人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少于500万元,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直接核准登记的办法,由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