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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1.申请发布的商品房预售(预租)广告,须提交市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申请发布商品房出售(出租)广告,须提交市房管局颁发的《上海市新建房屋登记注册证》。
  3.申请发布商品房项目宣传性广告,须提交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广告,还须提交市房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七、内销商品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布广告。外销商品房在境外发布广告需经具有出口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处罚。
  九、违反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处罚;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根据情节分别不同情况,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十、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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