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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 沪工商标(94)第590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各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房广告发展迅速,其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广告行为,如有些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就先行发布预售广告;有的商品房广告中所有发布的地段、价格、交通、配套设施、交付日期与实际相差甚远等,这类不规范或误导的广告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规定,对本市发布商品房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中“商品房”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经市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投资建造或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投资建造的居住房及非居住用房。
  二、“商品房广告”是指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又称广告主)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本市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预租)、出售(出租)以及进行项目宣传的广告。
  三、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出现或变相出现出售“使用权”、“单位产权”或“拆零销售”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四、商品房广告中对商品房的名称、地址、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日期、售后服务的内容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真实。
  五、广告主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如下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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