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和《
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本办法所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生产资料,与承包者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
第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和复议制度。
第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七条 省、地、市、县(区)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