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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七、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 对土地市场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渠道、土地用途和出让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必须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议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地块条件和地价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基准地价审批、公布制度,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要尽快完成城镇及依法批准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市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公布。基准地价要定期调整,以适应土地市场变化。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转让增值税。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地价管理的具体措施,控制低价出让土地和土地交易中的隐价、瞒价行为。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得出让。
  九、深化改革,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不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征地需要,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也可以用以自办企业或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要在深入调查、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基础上,向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以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对负责保护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颁发基本农田保护证,明确其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农、林、牧、渔业。承包开发集体土地的,不须核发土地使用证,但要改变原来的地貌而不能恢复耕种的,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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