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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五、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任务,确保耕地面积的基本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生产条件好的大约20万公顷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市、县、自治县要按照省里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以乡、镇为单位,迅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保证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任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要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实施对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除了对现有的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外,对已纳入规划,将来可以改造为耕地的土地也要加以保护。今后新增加的符合基本农田标准的耕地都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尽快完成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发放工作。 为了明确划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于有关产权交易,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对划拨土地使用情况的调查,进行土地权属和土地资产登记,尽快发放土地使用证。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单位和个人自用的国有土地,都是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费、城市增容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未经省物价管理部门许可的项目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处置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或依法进行产权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都要显化土地资产量,明晰产权关系,并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原划拨土地如不改变用途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企业在改制、改组或依法进行产权交易时,不得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集体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也是国有资产。集体企业自用的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归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将使用的划拨土地用于企业改制、改组的,必须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没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额折价作为国家股,由市、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持股。集体企业和个人进行产权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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