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琼府[1995]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我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充分利用和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建设的规模,这是十分必要的。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把良田留给农业,把良田留给后代”的原则,牢固确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进行各项建设和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指导思想,在安排各类开发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保证“米袋子”、“菜篮子”用地,坚决杜绝圈占、闲置、撂荒耕地和其他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二、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的,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要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起来,提高编制水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坚决执行。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全省年度用地(征地、出让)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要上级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下一年度扣减。66.66公顷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事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要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特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用地项目的预审工作。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建立保护耕地领导责任制。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将其列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保护耕地要实行市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耕地保护和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超计划用地、造成耕地较大面积减少或土地资源浪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