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
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5〕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了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充分开发利用我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快新疆石油天然气化工、盐化工、无机盐化工的发展步伐,早日把我区建成国家级化工基地,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凡外省(区)、市在新疆以独资、合资、参股、补偿贸易、技术转让等形式投资兴办的属于新疆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化工企业均可依照本优惠办法执行。
二、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将优先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申请政策性贷款。
三、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将提供价格合理的资源和原材料,优先安排电力供应。实行“盐碱合一”的盐化工合作项目可划定专用盐场,取消原盐供应中间环节费用,经批准可免征资源税5年。
四、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税,建成投产后继续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五、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如用分得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所得税减征期满后,可继续减征3年;地方分成的增值税部分全额征收,3年内按50%返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