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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24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4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上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医药、卫生、邮政、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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