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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政〔1995〕48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雇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企业或雇主)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工薪收入者业余和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或者雇主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省辖市、地区行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制定若干最低工资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区域;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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