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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修正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二)对在岗、转岗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三)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技能教育和技术等级培训;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五)其他文化、技术教育。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职工教育实行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管理职工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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