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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审议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五章 表决和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表决前,应当报告修改的有关条文,并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全文。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不交付表决,或者交付表决后没有通过的,提议案人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

第六章 报批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并在《杭州日报》上全文刊登。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法规文本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七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机关负责解释,其作出的解释或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已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取代原地方性法规的,应在新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原地方性法规废止。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布。作出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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