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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一)公路、索道与缆车;
  (二)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三)旅馆建筑;
  (四)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五)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建设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中心景点和重要景区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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