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管理,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依法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市场,是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依照《种子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法,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要组织农业行政、种子部门和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种子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活动,在全省造成种子法规大学习、大宣传、大教育的氛围,增强全民种子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对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种子管理站是代表同级政府行使种子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地、县级尚未建立农作物种子管理站及所属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并落实编制、经费。种子管理站及所属质检站要切实履行《种子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与责任,把好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关。各级农垦种子管理机构是全省种子系统的组成部分,只负责国营农场内部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要认真履行职责。
  (三)抓好种子生产的计划管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坚持计划生产,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组织制种,由地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公司组织亲本繁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种子管理部门允许不得从事杂交作物亲繁和制种。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要搞好计划指导。全省建立稳定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制种基地;常规农作物种子,要发挥国营农场、原(良)种场的优势,认真搞好生产;棉花种子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良繁区面积;多种经济作物种子、种苗,要尽快建立“三无”(茶叶无性繁殖、蔬菜无公害、果树无病毒)生产基地,为突破性发展多种经营提供足够的优良种子(苗)。
  (四)加强品种管理和种子质量管理。坚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和种子检验制度,凡未经审(认)定的品种,不准公开宣传,更不得大面积推广;凡刊播种子广告,必须报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种子,不准收购,不准进入市场流通。如因不可抗逆的原因造成种子发芽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种子,要在认真精选的基础上,报请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收购和供应,并采取相应的农业技术措施,搞好跟踪服务。对盲目推广未经审(认)定的品种和经营劣质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由经营者承担后果,负责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