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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四单位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企业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度总收入的3%以上。
  (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三、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由省科委牵头,会同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并吸收部分专家组成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经委,由省科委、省计经委派员组成。
  (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浙江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证明材料一式15份。省直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地)科委或经委(计经委)审查盖章,并征求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后,报省科委或省计经委。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初审后,由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讨论、审查认定。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委、省计经委联合颁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限期一般为5年。属发展前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省科委、省计经委审批(备案)。
  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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