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四单位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5〕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扶持、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参照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的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硬件、软件、通信技术及装备)。
(二)光电子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光电器件、装备及应用系统、光机电一体化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保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海洋工程及其新产品。
(八)高新精细化工及新医药产品(包括新医疗器械)。
(九)改造传统产业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