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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失效]

  三、继续加强投资资金的源头控制
  1、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计划管理。各级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季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经委;对在国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计划之外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严禁用信贷资金作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或自有资金;凡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的,银行不得先行发放贷款;严禁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或者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委托单位的委托资金来源和项目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纳入各级计、经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接受委托贷款;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给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批准的项目开立帐户。
  2、加强财政性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用于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对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担保、银行用信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由财政部门指使银行用信贷资金顶替财政资金进行所谓委托贷款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加强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严禁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计划外未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各级财政及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按季将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情况抄送同级计经委。
  3、加强资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范资金市场的一系列法规,对各种违章拆借、非法集资、高利吸储和放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4、切实保证重点建设资金到位。今年1~6月全省49个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29.48亿元,为年计划的30.1%,资金落实情况总体上好于去年,但部分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仍不理想。为保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各有关部门、市地计委、重点办要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报省计经委、省重点办;各有关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出资单位要按计划及工程进度及时拨贷资金。
  四、整顿投资领域的秩序,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
  多头审批、政出多门,是造成近几年投资规模膨胀的重要原因。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审批:
  1、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总投资2亿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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