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各地一概不得擅自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更不允许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抢先开工或在国家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违反程序对外签约造成既成事实。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控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一般不得开工。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须由市地计委或主管厅局报省计经委,由省计经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计委或主管厅局审核,报省计经委从严审批。
2、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后方能新开工建设;限额以下国家安排专项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并下达年度计划后方能开工建设及进行设备订购等。
技术改造一般设备贷款项目,其开工由市(地)、县经委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
3、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要求,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对于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以及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其以上的宾馆、饭店,今年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以后也要严格控制审批。严禁新上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标准权限审批。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及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由省计经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由省计经委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4、其他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安排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项目,要切实组织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实施。
5、从今年起,国家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新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国家注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资本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由国家颁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新开工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对今年上半年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于资金不落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下决心停、缓建。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重申这些项目中地方安排的资金必须落实,并按计划足额到位。否则省将暂停审批该地方的新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