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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浙政发〔1995〕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和巩固去年出台的各项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努力抑制通货膨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全省物价涨幅同比回落了5.9个百分点,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则下降24.3个百分点,国民经济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当前全省通货膨胀的形势仍很严峻,物价涨幅1~6月为16.2%,实现全面14%的控制目标十分艰巨;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仍高达40.8%,在建规模仍然偏大。为了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国务院提出必须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浙江的实际。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反复强调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指导思想,高度认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固定资产投资严格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坚决控制新开工项目,缩短建设战线
  今年1~6月,全省基建、技改新开工项目为827项,比去年同期增加47项;投资规模58.4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1%。尽管新开工项目个数增加不多,但投资额增幅很高。为了防止继续扩大建设规模,今年下半年必须按照国务院要求,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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