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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5〕2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社会募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95〕22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下4种方式发行股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须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新设立社会募集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4、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二、社会募集公司股票上市以后需要再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审查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社会募集公司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省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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