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障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贮运、监督检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不作为商品出售的饲料及其加工场所,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工业原料和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工业产品。
第四条 省计划委员会是本省饲料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饲料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饲料生产
第五条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技术;
(二)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手段或者有委托的代检单位;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六条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报当地饲料工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新开发饲料添加剂产品在试产前,应当先报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特殊技术条件审查、新开办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在立项审批前,应先报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特殊技术、工艺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