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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

  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26、加强售房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7号文件规定,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规定比例,分别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收入,要存入受委托银行,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7、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方面应予以支持。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每年的建房总量中,按20%以上的比例,以成本价向市政府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费方面给予优惠。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28、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今后每年发展住房合作社10个左右,建设合作住房5万平方米左右。
  六、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29、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从1994年1月1日起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新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本办法出台以后,原有关房改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30、要继续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31、各县(区)、各单位要把房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他改革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各县(区)要健全房改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赋予相应的协调决策权力。市属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房改的领导和兼职机构,配备兼职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搞好房改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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