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有住房提租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1995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7%,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由平均0.30元,提高到0.60元。各类结构住房月租金标准为:钢混结构0.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一等0.66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二等0.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0.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0.52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0.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0.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0.46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三等0.40元/平方米。具体住房的租金可按住房的结构、楼层、朝向、装修和地段等因素调节确定。调节因素及系数按照《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办法》执行;第二步,1996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8%;第三步,1998年,住房租金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2%;第四步,2000年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有条件的单位和郊县(区)住房提租幅度可高于以上标准。
12、实行超标加租。对超过控制标准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具体按省委发〔1994〕24号、省委办发〔1994〕56号文件执行。
13、提租标准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在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内,按照《兰州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暂行办法》适当给予减、免、补。
14、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以前,公有住房除按现标准交纳租金外,同时按《兰州市住房租赁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发〔1993〕47号文)交纳租赁保证金。
15、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6、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17、售房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经测算1993年兰州市各类住房成本价平均为730元/平方米。鉴于目前我市职工收入普遍较低,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实行标准价作为向成本价的过渡。
18、标准价包括负担价和抵交价。按照1993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3100元和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测算,1994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价为500元,其中负担价332元,抵交价168元。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按以上规定计算,1994年以标准价出售公有旧住房的年折旧率为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