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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从1995年1月起,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由1990年12月份职工标准工资的3-5%,调整为上年度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单位和职工仍按对等比例交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按5%执行。
  6、执行公积金统一缴交率确有困难的市属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降低缴交比例或暂缓实行。
  7、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市属及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所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统一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贯彻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具体负责归集、核算、支付、编制使用计划、组织营运
等管理工作;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政策业务上接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领导。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由市政府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9、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0、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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