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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的通知
 (甘政发〔1995〕70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当前,全省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过多,分散、挤占重点建设和生产性建设投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名义兴建宾馆、招待所、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高标准住宅;一些地县在大灾之年,财政十分困难、职工工资拖欠的情况下,仍然热衷于上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这种作法与我省财力状况是不相适应的,超越了省情,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项目的审批。对下列非生产性项目,1995年不再批准和开工,今后也要严格控制审批,主要是:办公楼、招待所、宾馆、饭店、大厦、写字楼、超标准住宅以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要求执行。
  外商投资的涉外旅游宾馆(包括饭店)和写字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需省上安排资金的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的立项,由省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立项由地州市和部门审批,并报省计委备案,严禁以技术改造名义搞非生产性建设。
  新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中,未经批准不得“搭车”建设非生产性项目;对经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作为整个项目的单项工程,要单独批复开工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及开工的项目,或已批准开工,但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安排配套资金,财政和银行不得发放拨款或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城建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资金用于非生产性项目建设: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流动资金、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和省上其它专项资金(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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