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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3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塌陷、地面裂缝等。
  第四条 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农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工程设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线、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七条 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煤炭以及城乡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影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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