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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失效]

  (八)教育部门负责教学、教材、校园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沿线路标等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其他社会用字由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8年国家教委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第七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所确定的简化字;
  (三)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六)其它各类自造字、错别字。
  第八条 下列情况如有不规范用字暂时保留:
  (一)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成”的);
  (二)已故文化名人(如鲁迅、郭沫若等)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以及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写”的);
  (三)上述题字中书写人亲笔签名;
  (四)一些建国以前创立的老字号企业的招牌;
  (五)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全国统一的招牌、匾额中的不规范字,由国家统一处理;
  (六)近年新制的造价昂贵(单字制作费5000元以上)的大型招牌中,如有不规范字,应尽可能改正,确实有困难的,报请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暂不改动,但用字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挂上精美的非临时性的规范字牌,并保证在适当时候改用规范字。
  第九条 一般书写行款,必须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必须横行,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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